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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蔡子琪

  • 當事人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賴冠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被 上訴人 賴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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