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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琳琳律師
被告
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迄今尚未選任董事長,被告董事會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嗣經被告之利害關係人即訴外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聲請為被告選任臨時管理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92 號裁定選任李基益律師為被告之臨時管理人確定,是本件應以李基益律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伊之關係企業即LINE Corporation(於日本註冊設立之公司)提供LINE網路通訊軟體(即LINE APP),使用戶得免費使用一對一及群組通訊功能,LINE Corporation並委由伊於臺灣之LINE平台上經營廣告產品或LINE APP相關功能之銷售等服務。被告前向伊購買以下服務:

1.被告購買「官方帳號訊息加購(LINE Official Account Extra Sends )」服務,兩造以107 年9 月24日簽訂之委刊單(下稱甲委刊單),約定於107 年10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被告之官方帳號得向加入好友之LINE用戶寄發之訊息數量,由每季上限21則提高至45則。此項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149 萬6,251 元,兩造合意分2 期給付,第1 期應給付89萬7,750 元,第2 期則應給付59萬8,501 元,被告應於伊開立發票後45日內給付該期價金,如有遲延付款,則按週年利率10%加計遲延利息。

2.被告購買「LINE官方帳號直播(LINE LIVE )」服務,兩造以107 年12月13日簽訂之委刊單(下稱乙委刊單),約定被告可透過其官方帳號,於107 年12月20日進行2 小時線上直播,並得於直播前向加入該官方帳號為好友之LINE用戶進行推播通知。此項服務費用10萬5,000 元,被告應於伊開立發票後45日內一次付清,如有遲延付款,則按週年利率10% 加計遲延利息。

3.被告購買「官方帳號(LINE Official Account )」服務,兩造以107 年12月25日委刊單(下稱丙委刊單),約定由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提供名稱為「拍手國際PUZZLE FOLKS」之官方帳號予被告使用。該項服務總價金為339萬元,分12期給付,每期為33萬2,500元,被告應於伊開立發票後45日內給付該期價金,如有遲延付款,按週年利率10%加計遲延利息。嗣上開服務因被告未遵期付款,已於108年3月底停止服務,是原告應給付原告自108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之服務費用99萬7,500元(計算式:33萬2,500×3=99萬7,500)。

㈡、被告使用伊提供之前述服務後,未遵期給付服務費用,經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甲、乙、丙委刊單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共計259 萬8,751 元(計算式:149 萬6,251 +10萬5,000 +99萬7,500 =259 萬8,751 )及約定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9 萬8,751 元,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表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經查,被告於本院109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對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202 頁反面),且未附任何條件,依據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59 萬8,751元,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9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其認諾而為,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項目          │金額(新臺│ 開立發票日   │清償期屆滿之日│ 利息起算日   │
│號│                    │幣)      │              │              │              │
├─┼──────────┼─────┼───────┼───────┼───────┤
│1 │「官方帳號訊息加購」│897,750 元│108年2月11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9日  │
│  │第1 期費用          │          │              │              │              │
├─┼──────────┼─────┼───────┼───────┼───────┤
│2 │「官方帳號訊息加購」│598,501 元│108年3月1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6日  │
│  │第2 期費用          │          │              │              │              │
├─┼──────────┼─────┼───────┼───────┼───────┤
│3 │「LINE官方帳號直播」│105,000 元│108年1月1日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6日  │
│  │服務費用            │          │              │              │              │
├─┼──────────┼─────┼───────┼───────┼───────┤
│4 │「官方帳號」第1 期費│332,500 元│108年2月1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19日  │
│  │用                  │          │              │              │              │
├─┼──────────┼─────┼───────┼───────┼───────┤
│5 │「官方帳號」第2 期費│332,500 元│108年3月1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6日  │
│  │用                  │          │              │              │              │
├─┼──────────┼─────┼───────┼───────┼───────┤
│6 │「官方帳號」第3 期費│332,500 元│108年4月1日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7日  │
│  │用                  │          │              │              │              │
├─┴──────────┴─────┼───────┴───────┼───────┤
│                  總計:2,598,751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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