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0號
- 原告
- 蔣健謀
- 被告
- 立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 萬5,35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