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91 萬元(美金10萬元×上訴人109年11月10 日變更為美金請求當日之現金賣出匯 率29.1=29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