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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連珠

      闕田忠

      李闕敏子

視同上訴人 闕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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