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連珠
闕田忠
李闕敏子
視同上訴人 闕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