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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楊忠霖

  • 上訴人
    闕淑惠
  • 被告
    洪連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連珠 闕田忠 李闕敏子 視同上訴人 闕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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