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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吳宗壕

  • 上訴人
    馮惠芝即有德起重行
  • 被上訴人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馮惠芝即有德起重行 被上訴人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宗壕(原名吳均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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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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