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馮惠芝即有德起重行 被上訴人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宗壕(原名吳均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