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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3號

上訴人
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豐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264 元(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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