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王宏祥
- 被告紅石攀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石攀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0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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