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林秀卿 許榮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台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裕霖、朱嬥瑄、朱春永、朱涂明理、黃奕溱、頂級營造有限公司、黃霈琝、黃辰蕍、黃景臻、黃雙、富渝營造有限公司、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薈、王柏樑、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福來、璟銳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元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福源、元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葉素鑾、上豪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法舟、元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薛賢、華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行銷管理開發有限公司)、曜盛國際有限公司、哥德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哥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秀鳳、郭逸翎、鄭欽忠、楊榮松、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徐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 人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在法治時報網路版、臺灣之聲網路電台網路登(朗讀)判決主文3 次,向原告道歉,證沒有阻礙都更,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0萬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