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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家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無極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11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1號裁定,本院卷第13-14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計算式:31,348×1/3≒10,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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