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家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無極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劉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11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1號裁定,本院卷第13-14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計算式:31,348×1/3≒10,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