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祥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彰 被 上訴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裁定第1 頁主文欄│本件應由林聖彰│本件應由林聖彰│ │第1-2 行 │為被上訴人祥丞│為上訴人祥丞開│ │ │開發股份有限公│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 │ │承受訴訟人並續│受訴訟人並續行│ │ │行訴訟。 │訴訟。 │ ├─────────┼───────┼───────┤ │原裁定第1 頁理由欄│林聖彰已於 110│林聖彰已於 110│ │二第4-5 行 │年5 月6 日提出│年5 月6 日提出│ │ │書狀為被上訴人│書狀為上訴人祥│ │ │祥丞開發股份有│丞開發股份有限│ │ │限公司聲明承受│公司聲明承受訴│ │ │訴訟 │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