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抗 告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