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琮正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雅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張巧韵
- 被告
-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廷
- 訴訟代理人
-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貸契約書第9 條(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卷第7 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