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兼送達代收 人 張巧韵 被 告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廷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貸契約書第9 條(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746 號卷第7 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