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婷 被 告 謝金全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琬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