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邁德
- 被告
- 來智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