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高成福 被 告 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被 告 徐建華 林景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