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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家昆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家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被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為攻擊防禦,於111年1月17日前具狀到院:實際使用頻道者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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