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焜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秀律師
- 被告
-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群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寧寧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為攻擊防禦,於111年1月17日前具狀到院:實際使用頻道者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