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彭紹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劉家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為攻擊防禦,於111年1月17日前具狀到院:實際使用頻道者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