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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被上訴人
林寀志(即林政賢)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聘

      林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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