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雄
- 被上訴人
- 林寀志(即林政賢)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聘
林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