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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告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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