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梁靜琴、林景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被 告 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被 告 林景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成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7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