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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
法定代理人
新庄美重子
被上訴人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次按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僅就本院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及其定期給付之數額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前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核屬定期給付,且其期間非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推定。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其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2年、1年,民事執行事件辦案期限為1年4個月等情,推認上訴人本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訴聲明所載各地號土地之日所需之時間,除計算已確定之期間即上訴人請求之期間至提起本件上訴之日(111年1月13日)止,並加計2、3審及執行程序之辦案期限共計4年又4個月,推定不當得利請求之存續期間如附表所示,並依此計算,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91萬5,4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萬8,544元。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上訴聲明項次 上訴聲明 上訴利益價額 1 第2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1,661,261元,及自10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1,661,261元 2 第3項 被上訴人應自108年3月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2,438,5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08年3月2日起至111年 1月13日止,共計2年又317日。 ㈡2,438,524元×(2+317/365+4+4/12)年≒17,561,827元。 3 第4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626,425元,及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626,425元 4 第5項 被上訴人應自108年7月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524,3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08年7月2日起至111年 1月13日止,共計2年195日。 ㈡524,324元×(2+195/365+4+4/12)年≒3,600,837元。 5 第6項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8,435,957元,及自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8,435,957元 6 第7項 被上訴人應自110年1月22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1282、1283、1284、1284-1、1285、1286、1286-1、1287、1288、1289、1290、1292、1320、1321及1323地號土地之日止,按年再給付上訴人1,700,824元計算之金額,及自各該到期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月13日止,共計0年356日。 ㈡1,700,824元×(356/365+4+4/12)年≒9,029,123元。 合計  21,661,261元+17,561,827元+2,626,425元+3,600,837元+8,435,957元+9,029,123元=62,915,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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