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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劉家昆
  •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戴宏怡

  • 原告
    翁義泰
  • 被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   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   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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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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