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 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 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