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 原告
- 翁義泰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煥律師
- 被告
-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娟
- 被告
-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