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銘仁、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黃志彰、豪展投資有限公司、許承煬、鴻展商務有限公司、鄧鴻文、彭啓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上 訴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上 訴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上 訴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上 訴 人 彭啓唐 方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華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上訴聲明如附表一 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占用土地範圍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4,269萬4,996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一:上訴聲明 項次 被上訴人 聲明 一 源泰企業社即謝賜安、泉源水族館即蔡天平 被上訴人源泰企業社即謝賜安、泉源水族館即蔡天平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B,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68.40平方公尺、坐落204地號土地面積6.11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二 韋達烘焙坊即賴盈州 被上訴人韋達烘焙坊即賴盈州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C,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66.88平方公尺、坐落204地號土地面積7.25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三 上園小吃店即柯謹萍、柯世宗 被上訴人上園小吃店即柯謹萍、柯世宗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D,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67.45平方公尺、坐落204地號土地面積8.10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四 張來好即張來好、游金發、永華帆布行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張來好即張來好、游金發、永華帆布行有限公司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E,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28.92平方公尺、坐落204地號土地面積15.82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五 天興商行即謝有信 被上訴人天興商行即謝有信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F,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52.33平方公尺、坐落207地號土地面積5.55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六 河合凱麗音樂教室即陳麗燕、天賜通電信行即陳賜通、元禾通藝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河合凱麗音樂教室即陳麗燕、天賜通電信行即陳賜通、元禾通藝術有限公司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標示A,坐落203地號土地面積186.41平方公尺、坐落204地號土地面積1.74平方公尺、坐落207地號土地面積27.45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編號 被上訴人(即現占有人) 地 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 1 源泰企業社即謝賜安、泉源水族館即蔡天平 203地號 168.40 3,924萬6,967元(233,058元/㎡×168.40㎡=39,246,967元) 204地號 6.11 150萬9,170元(247,000元/㎡×6.11㎡=1,509,170元) 2 韋達烘焙坊即賴盈州 203地號 166.88 3,889萬2,719元(233,058元/㎡×166.88㎡=38,892,719元) 204地號 7.25 179萬750元(247,000元/㎡×7.25㎡=1,790,750元) 3 上園小吃店即柯謹萍、柯世宗 203地號 167.45 3,902萬5,562元(233,058元/㎡×167.45㎡=39,025,562元) 204地號 8.10 200萬700元(247,000元/㎡×8.10㎡=2,000,700元) 4 張來好即張來好、游金發、永華帆布行有限公司 203地號 128.92 3,004萬5,837元(233,058元/㎡×128.92㎡=30,045,837元) 204地號 15.82 390萬7,540元(247,000元/㎡×15.82㎡=3,907,540元) 5 天興商行即謝有信 203地號 152.33 3,550萬1,725元(233,058元/㎡×152.33㎡=35,501,725元) 207地號 5.55 116萬438元(209,088元/㎡×5.55㎡=1,160,438元) 6 河合凱麗音樂教室即陳麗燕、天賜通電信行即陳賜通、元禾通藝術有限公司 203地號 186.41 4,344萬4,342元(233,058元/㎡×186.41㎡=43,444,342元) 204地號 1.74 42萬9,780元(247,000元/㎡×1.74㎡=429,780元) 207地號 27.45 573萬9,466元(209,088元/㎡×27.45㎡=5,739,466元) 合 計 2億4,269萬4,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