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穎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被 告 藍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藍瑞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穎璉有限公司前於108 年間陸續向原告為如附表「借款金額」所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840,000元,並邀同被告藍欽城、藍瑞玲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穎璉有限公司於109 年1 月22日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原告與被告穎璉有限公司間所締結之授信約定事項第12條第1 項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以被告穎璉有限公司之存款抵銷其欠款後,被告穎璉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38,938,513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清償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8,938,513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藍欽城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但伊因經商失敗,已無資力清償等語置辯。 (二)被告藍瑞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客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列印資料、往來明細查詢列印資料為證,且為被告藍欽城所不爭執,而被告藍瑞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上開契約所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1 │800萬元 │108年7月22日 │800萬元 │自109 年2 月22日起│自109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利率百分之2.7 計算│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之利息 │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2 │252萬元 │108年8月7日 │1,618,513 元│自109 年3 月3 日起│自109 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利率百分之2.7 計算│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之利息 │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3 │132萬元 │108年8月30日 │132萬元 │自109 年2 月19日起│自109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利率百分之2.7 計算│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之利息 │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4 │2,800萬元 │108年7月18日 │2,800萬元 │自109 年2 月18日起│自109 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之利息 │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合計│3,984萬元 │38,938,51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