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江淑芬即賴阿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