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十三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于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