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劉逸成
- 原告陳嘉芬、廖繼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陳嘉芬 代 理 人 廖繼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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