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李貴輝
- 代理人
- 金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