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林峯輝
- 代理人
- 鐘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