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溫明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 │ │ │ ├──┼─────────────┼─────────┼──┼────┤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3557-3856│300 │3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