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溫明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 │ │ │ ├──┼─────────────┼─────────┼──┼────┤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3557-3856│300 │3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