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409,000元 │PQ1381587 │104年11月11日 ││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限公司數據通信│ │ │ ││ │司 │ │分公司 │ │ │ ││ │李道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