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409,000元 │PQ1381587 │104年11月11日 │ │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限公司數據通信│ │ │ │ │ │司 │ │分公司 │ │ │ │ │ │李道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