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光夫
- 代理人
- 呂依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327,418元 │3698984 │108年8月10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