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代 理 人 呂依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327,418元 │3698984 │108年8月10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