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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代理人
呂依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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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327,418元   │3698984   │108年8月10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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