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來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號│ │ │ │ │(新臺幣)│ │ ├─┼───┼────┼───┼─────┼─────┼───┤ │1 │宇舜貿│第一商業│得宸實│KA5901191 │281,886元 │108年3│ │ │易有限│銀行股份│業有限│ │ │月18日│ │ │公司王│有限公司│公司 │ │ │ │ │ │來好 │士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