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冠廷
- 代理人
- 呂理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