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89號聲 請 人 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廷 代 理 人 呂理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