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莊斯舜即迦南精緻美食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私立福爾摩莎語文│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迦南精緻美食店 莊斯舜 │108年8月29日 │87,250元 │GE0899412 │ │ │短期補習班 │用合作社 水碓分社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