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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請人
莊斯舜即迦南精緻美食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1 │私立福爾摩莎語文│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迦南精緻美食店 莊斯舜 │108年8月29日 │87,250元 │GE0899412 ││ │短期補習班 │用合作社 水碓分社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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