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莊斯舜即迦南精緻美食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1 │私立福爾摩莎語文│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迦南精緻美食店 莊斯舜 │108年8月29日 │87,250元 │GE0899412 ││ │短期補習班 │用合作社 水碓分社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