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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林美蝶(即林張賽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1  │ 88ND-00060358-4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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