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林美蝶(即林張賽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1 │ 88ND-00060358-4 │ 1 │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