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8號聲 請 人 鍾天豪即鍾秉辰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朱亮彰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58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001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86ND0000061-6 │1000 ││ │公司 │ │ │ ├──┼────────┼────────┼─────┤│002 │同上 │86ND0000062-8 │1000 │├──┼────────┼────────┼─────┤│003 │同上 │86ND0000063-0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