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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請人
昱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7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昱宣有限公司 │255,289元 │3950006 │108年12月25日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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