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聲 請 人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雯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康雅婷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85,765元 │NN3550726 │109年4月16日 │ │ │司 李嘉勳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