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傅秋梅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9時
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85,765元 │NN3550726 │109年4月16日 ││ │司 李嘉勳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 │ │ │ ││ │ │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