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弘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濱 訴訟代理人 楊涵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