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曼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