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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請人
如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堂
訴訟代理人
王鳳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鄭欽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如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 │NN4295349 │109年4月30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2 │鄭欽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如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00元 │NN4295348 │109年4月30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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