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國良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成舍企業股│中國信託商業│國良展業│138,000元 │DG0409195 │109年4月30日│ │ │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詹美珠 │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