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大為
- 當事人泰瑞斯貿易有限公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1號聲 請 人 泰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昱翰 訴訟代理人 李旭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葉乙成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德朋國際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泰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109,360 元 │UA2678677 │109 年5 月15日│ │ │陳元龍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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