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6號聲 請 人 余宗翰即余瑞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洪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統新創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