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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菖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京擇
訴訟代理人
連奕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拿皇行印刷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菖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4,274元 │PD0066493 │108年9月30日 ││ │司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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