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郭宗諺 代 理 人 張沛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