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雅企室內裝修設計│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好鄰居新鑫清潔有限公│10,710元 │AM4608433 │108年8月6日 │ │ │有限公司 陳志人 │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