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8號聲 請 人 賴瑞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種類│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股票│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231388-5│1,0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