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賴瑞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種類│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股票│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231388-5│1,0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