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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請人
賴瑞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種類│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股票│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231388-5│1,0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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